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科技创新、居民收入、产业链供应链、网络空间道德等话题,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王晋斌:强化纽带作用,推动形成“科技—产业—金融”的良性循环】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党委常务副书记、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中国宏观经济论坛主要成员王晋斌认为,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本质上就是通过加强产学研资的深度结合,让科技成果能够及时产业化,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和产业振兴的支持作用,并为金融发展提供坚实的实体经济支持,从而把科技创新、产业振兴和金融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因此,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要加强科技创新原动力。科技创新依赖于科学研究,尤其是基础科学研究。要依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发挥好政府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的组织作用,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通过引导企业在基础研究方面投入,消除过于重视短期利益的现象,有利于充分聚焦长期的、底层技术的关键价值,力争取得创新突破,为更好促进产业发展夯实基础。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还要建立现代产业体系。首先要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其次要充分挖掘国内大市场潜力,以行业、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导产业形成产业集群,通过规模经济和产品的多样化、差异化以及国际化实现经济效益。还应当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激发全社会的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更要充分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服务作用、资本作为产学研合作的桥梁作用,通过有效配置资源推动科技与产业发展。
摘编自《光明日报》
【杜海涛: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助力释放消费潜力】杜海涛表示,消费对于扩大国内市场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凸显。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是恢复和扩大消费的重要基础。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充分释放消费潜力,迫切需要多措并举、拓宽渠道。一是要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稳定市场主体,进一步提升劳动报酬和经营性收入。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减轻企业发展负担,鼓励更多创新创业类企业健康发展。加快完善就业权益保障的政策与制度安排,提高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者的经营性收入。二是要完善分配制度,创新收入分配方式,广开增收门路。探索多种渠道增加中低收入群众要素收入,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劳动报酬提高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三是要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消除消费的后顾之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四是要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持续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提升人力资本水平和人的全面发展能力,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机会。
摘编自《人民日报》
【闫坤、刘诚:构建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产业链供应链】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闫坤、刘诚认为,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是稳固国内大循环主体地位、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的迫切需要,必须把增强产业链韧性和竞争力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构建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产业链供应链。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发展总体向好,但也存在尚需解决的一些痛点难点问题。因此要在构建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产业链供应链上切实发力,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第一,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加快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对重点行业产业链供应链进行系统梳理,摸清薄弱环节、找准风险点,分行业做好战略设计和精准施策,助力地方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从保障我国产业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角度出发,着力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第二,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持续巩固制造业优势。需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企业根植性,促进产业在国内有序转移,当向外转移时要尽量把产业链关键环节留在国内。第三,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中小企业做专做精,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作用,使其重点掌控产业链供应链中战略意义强、技术含量高的关键环节,引导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制定供应链风险预警和应对方案,提升其节点支撑能力。第四,推动产业链跨区域合作,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将产业链优势和大市场优势相结合,优化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布局。第五,切实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促进关键技术和产品的国际供应更为多元化。
摘编自《经济日报》
【邓鹏、赵学坤:防范和化解网络道德评判风险,净化网络空间道德建设】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工业大学基地研究员,天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邓鹏、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工业大学基地研究员赵学坤表示,规范网络道德评判,推动网络空间道德建设,是文明用网和文明上网,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要防范和化解网络道德评判风险,净化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实践场域。首先,要采用科学合理的网络治理措施。一方面,基于网络道德评判内容多样化特征,应当坚持“柔”性治理,充分尊重网民表达权,以正面激励为主,引导网络参与主体良性互动。另一方面,针对一些网络道德评判带来的负面效果,应坚持“刚”性治理,对恶意网络道德评判进行依法惩处。其次,要精准施策,加强网络社交平台的运营管控。网络社交平台要确保网络事件的真实性,新闻报道等的全面性、客观性。各类平台要承担起自我管理责任,提升对相关热点事件评判内容审核的时效性,维护好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环境。最后,要以快制快,提高重大网络舆情的处理效率。相关部门要及时对传播速度快、负面影响大的网络道德事件进行调查,开展积极有效的舆论引导;要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和回应效度,推动网络道德评判建立在事实之上,让不实言论不攻自破;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主阵地作用,不断增强其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做好舆论引导。
摘编自光明网
(光明网记者 王晓秋整理)
重视数据产权制度设计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作者: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数字中国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价值。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作出部署。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关键性价值,厘清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要素市场运行的前提是产权配置清晰,产权不清的数据资源必然会限制数据市场的流通和交易。有关数据产权问题,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关数据产权的讨论,需要关注如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第一,有关数据产权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政策性文件中,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在2021年之后,各地有关数据要素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较多,而数据产权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各地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存在各地政府“自我赋权”“模糊处理”“规定不全面”等问题,这也就促使此次《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接下来从国家层面制定数据产权相关的统一性规定已经非常必要,尤其是在《意见》的指引下细化数据确权的制度性内容是当务之急。
第二,数据确权不应只有所有权的确立,而应当构建符合数据独特属性的权属体系。当前国内外研究数据产权主要局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这将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市场运营和交易。数据具有有限排他、可分割、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的独特属性,不能等同于石油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思路,更不应当停留在所有权的层面。因而此次《意见》提出的数据确权治理路径是“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充分考虑到了数据的独特价值,更好地平衡了数据权属与市场应用发展。
第三,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说明数据产权不能“一刀切”。从分类上看,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每一类数据相关联的主体和内容都是不同的。如公共数据的主体涉及面更广,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参与主体,权属的确立就更难,但公共数据的开放又更为重要,所以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的难题就摆在了决策者面前。同时,各类数据的授权机制同样重要并有所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平衡好数据各类权利保护并兼顾效率最大的结果是数据产权运营的重要追求。
构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这是接下来数据产权确立的核心内容。对于此项较新的治理机制,需要注意理解如下问题:
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基于数据所有权特殊性的分离权利。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占有权等都是产权体系中重要的构成,持有权不同于使用权和经营权,更加突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是脱离于所有权的分离权利。之所以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本质上也是因为数据资源所有权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数据“三权”的分工和定位是不同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对于数据资源的掌控权利,如个人对个人所有的数据持有权,公司对公司所有数据的持有权,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管理服务中产生数据的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对于数据的加工处理活动的使用权利,持有并不代表着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在数据授权加工中尤为明显,因而使用权所涉及到的主体就更为多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于数据产品的经营性权利,数据从一开始的资源形态,经过加工处理,最后形成为数据产品,可以经营并产生收益。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而更加公平、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同步解决的问题
当数据不确权,就会限制数据的流通交易,而当数据产权机制确立后,随着数据广泛流通使用,势必会遇到其他方面的各类问题,如各方权益保护、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难点问题,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第一,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数据相关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保护。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保护内容是不一样的,如个人数据重点在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的重点在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较为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内容。随着数据交易运营的快速发展,多方主体参与会使得各方权益保护更为重要。同时,数据也会经历动态发展的过程,针对不同时期的数据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实践中需要更加细化不同流程和阶段,并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重视数据全流程合规能够更好保护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本质上就是从根源上划清各方主体的数据权益,确保数据运行的合规。此次《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当前,数据合规已经逐步被重视并引入企业实践中,此后的数据合规需要结合“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并总结,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以数据合规为契机,全面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是较好的切入点,有助于建立起公平、经济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环境。
第三,安全是数据全流程的底线原则,数据产权制度也需要动态调整,适应数据市场的发展。此次《意见》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数据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根据数据独特产权属性而创立的,当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更合适的产权制度的时候,当前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也是必然的。这当中首要保障的就是安全底线,安全体现在数据权属、内容、技术、载体等层面,也贯穿于数据交易、授权、加工、开放、共享等全过程。有了安全的保障,使得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坚固,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方能够充分释放。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